关于修订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报销办法的通知
武体院字
[2008]5号
为了进一步减轻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的压力,体现学校对离退休人员的关怀,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承担一部分,个人分担一部分”的原则,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对原《武汉体育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武体院字(
2003)
46号
]和《关于对
<武汉体育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的修订意见》
[武体院字(
2007)
45号
]文化中关于离退休人员的三段式公医疗报销办法进行修订,具体为:
一、取消离退休人员的三段式公费医疗报销办法,实行实报实销。
二、在按规定减去不能报销的费用后,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确定为:
(一)在校医院就诊,报销其医药费用的
90%;
(二)在校医院以外的学校指定的医院就诊,报销其医药费用的
85%;
(三)因非对口医院管理难度较大,经校医院同意,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报销其医药费用的
70%。
三、取消离退休人员三段式公费医疗报销办法后,离退人员原个人医疗帐户上的余额不能直接取现,但可以用来冲抵医疗报销是按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
四、在国家相关公费医疗医疗的改革办法出台前,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报销办法执行文件规定。
五、本文件从
2008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
武汉体育学院
二
〇〇
八年三
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