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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09月08日 17:12  点击:[]

武汉体育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武体院字〔 201019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根据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预防为主,合理医疗,节省开支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公费医疗管理的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医疗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以及特殊医疗费用开支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以及校医院、人事处、工会、纪委、离退休工作处、财经处、学工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公费医疗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未实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编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不包括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及其他按规定不符合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政策的人员)。

第三条 就诊和转诊规定 

(一)武汉体育学院医院为首诊医院。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必须凭医疗证(带病历)到校医院挂号就诊,如不带病历就诊都按自费处理。医疗证、病历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或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二)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者,须经就诊科室医师在病历上签署转院意见,并出具转诊单。经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转诊,而转诊后住院需经医院领导审批。如急诊已在校外公立医院就诊的,必须在三天之内,持急诊病历、发票来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三)离退休人员回原籍或异地居住,须经离退休工作处出具证明,报校医院备案,可在当地选定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离退休人员校内无住房者,门诊、住院均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校内有住房者则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四)因公出差、探亲患病需急诊者,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凭病历、发票报销。

(五)因病情特殊,需转市或省外医院治疗者,应由省卫生厅授权的医院(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签署转院意见,本人写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校医院审核,经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主管院长同意后才可转诊,否则,一律按自费处理。

第四条 公费医疗费用的支付和管理 

(一)工伤病人专项医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者的医药费,凭有效单据,据实报销。教职工工伤须由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鉴定证明后,方能按工伤处理。血吸虫病、职业病须由有关部门鉴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患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重大疾病及癌症患者因一时筹款困难,可由本人申请向校医院借款,经校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武汉地区医疗条件比较完备,教职工病患者一般不予转外地治疗。

(四)长期外借人员的医疗费按合同处理。

(五)为体现公费医疗统筹互助性原则,自教职工调出、停薪留职、自动离职、病故或伤亡,即终止享受本校公费医疗。

(六)教职工被判刑、收监、劳动教养,被单位除名后,即终止享受本校公费医疗。
  (七)私营个体诊所就医、私自到药店购药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武汉体院校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六七二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梨园医院、武汉天佑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武汉市三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限口腔疾病)、湖北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疾病)、武汉市一医院(限皮肤疾病)、武汉市传染病医院(限各类传染疾病)、湖北省中医院。

第六条 各类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报销标准及比例

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各类人员医药费报销的比例如下:

(一)离休人员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实行实报实销的管理方法,但要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登记反映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并实行本办法其它相关条款的各项规定。 

(二)退休人员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

  金额    校医院  校外对口医院  校外非对口医院
  10000元以内   90%     85%       70%
 
  10000以上    90%     90%       70%  
  — 50000
  50000元以上   90%     95%       70%
     (三)在职人员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

  金额    校医院  校外对口医院  校外非对口医院
  10000元以内   85%     75%
         60%  
  10000以上    85%     80%          60%  
  — 50000
  50000元以上   85%     85%
         60%  
  (四)校领导、全国劳动模范的医药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报销。

(五)甲类传染病、职业病、因公负伤、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在规定内实报实销。
  第七条 公费医疗开支范围

(一)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有:

1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包括床位费、空调费、取暖费、常规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上环、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费。

3 、公费医疗诊疗用药范围只限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其中属乙类药物(控制类药品)个人先自付 10%(离休人员自付 5%)后再按正常比例报销。目录以外药品退休和在职人员个人先自付 15%,离休人员、校领导先自付 10%后再按正常比例报销。超越以上范围用药一律自费。

4 、各类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住院床位费最高报销标准为:中级以下职称(含中级)人员每床日 32元,副高副处以上职称(含副高副处)人员每床日 38元。重症监护病房为普通间标准的 3倍,母婴同室病房的住院费,按普通床位费核准报销,温馨病房住院费不得报销。

(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部分开支的有:

1 、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微光打孔、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诊疗项目个人支付 5%(副厅级以上干部和离休人员不自费)。
   2、特殊治疗:

①主体定向放射袋置( X—刀 V—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支付 25%,安袋心脏超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等治疗费用,个人支付 20%

②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药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 5%由患者个人负担。

③体外裹液碎石治疗的费用个人支付 15%

④特殊检查: 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液照影 X线机(含数学和宁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费用,个人负担 15%(离休人员个人负担 5%)。凡在一月之内在同一个部位作二次以上检查的,公费医疗经费只能按规定核报一次检查费用。凡在一个部位或器官同时作两种以上上述检查的,只能核报一种项目的检查费用。

以上项目的单项自费比例不包含在本管理办法制定的门诊或住院的自费比例之中,应在进行上述检查或治疗后,先按上述规定比例单独自付,再执行本管理办法制定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的资费标准。

(三)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详见鄂卫发 [2002]5号文件及管理办法附件 1

  第八条 公费医疗的报销办法

(一)教职工报销医疗费一律凭病历、转诊单、医疗费发票、住院清单、门诊处方办理。

(二)医疗费报销由校医院负责人按 2008年湖北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审核,单次报销金额(发票金额)在 10000元以内的,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批; 10000元以上的,报分管校医院的校领导审批; 50000元以上的,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医疗费报销时间:每两个月报销一次。重大疾病患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第九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体检制度

学校职工定期体检制度,一般职工每两年一次;副厅以上干部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同级人员)和妇女病普检每年一次。体检费用由学校统一支出。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如有新的公费医疗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修订本管理办法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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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费医疗经费不予以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

 

1 、服务项目类:挂号费 (含门诊诊疗费 )、出诊费、就 ()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120急救费用 )、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伙食费 (含营养餐和药膳 )、洗理费、洗澡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 (危重病人除外 )、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制剂加工费及添加剂、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电炉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病历工本费。

2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医疗咨询费 (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健康教育费、保险费 (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 );各种健康体检费 (如婚前、入学、毕业、游泳、出境、工作调动、驾驶执照 )、司法医疗鉴定费、劳动医疗鉴定费;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 (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的费用;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器具等费用(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近视眼矫形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毒等的费用。

3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治疗器械的费用 (如各种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磁疗用品、钢丝背心、护腰护膝、胃托、肾托、宫托、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等 );各种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如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 )。检查、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器材、材料费(如未单列则先按检查、治疗、处置费总额的 20%自理后再按正常比例报销);手术中使用的一次性材料费按 50%报销。

4 、检查治疗项目类: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胶囊镜等检查治疗的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具有科研性质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以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 )所需的费用;各种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和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的费用;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诊疗费用。

5 、各种不育 ()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及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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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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